定應執行之刑

Date

2024-08-07

Case number

TYDM-113-聲-2436-20240807-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馜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馜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馜香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復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廖馜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