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Date

2024-08-12

Case number

TYDV-112-訴-2470-20240812-2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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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0號 上 訴 人 戴健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正文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萬7,053元( 以上訴人之債權本金餘300萬元部分計算被上訴人賴正文可分配 款為96萬7,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委任 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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