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代位繼承登記

Date

2024-08-07

Case number

TYDV-113-司執-82986-20240807-1

Case category

司執

Cour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98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游峯祥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吳文龍即吳文朝繼承人 吳文財即吳文朝繼承人 吳敏琦即吳文朝繼承人 吳文燦即吳文朝繼承人 吳秋蘭即吳文朝繼承人 吳文彬即吳文朝繼承人 吳秋美即吳文朝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繼承登記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關於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係採用法律擬制之方法,執行法院毋需為任何執行行為,倘債權人聲請執行,執行法院即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確定判 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依其執行名義第一項內容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文龍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文朝所遺如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核屬判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則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無待於法院之強制執行即可達其目的。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所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