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Date

2024-06-12

Case number

ULDM-113-智易-2-20240612-1

Case category

智易

Cour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懿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懿琳明知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 有限公司圖庫編號IMB00000000號之圖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展示,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擅自以網路截圖之方式重製前開攝影著作,再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將前開攝影著作公開傳輸及展示在其經營之臉書網站「金華珍餅店」之臉書粉絲專頁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覽,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羅昀渝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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