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Date
2024-06-13
Case number
ULDV-113-司票-238-20240613-2
Case category
司票
Cour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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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張啓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宗原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