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張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432元,及其中新臺幣38,0 9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08-30
PTDV-113-司促-8512-20240830-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2024-06-17
NHEV-113-湖小-42-202406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