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夏翎淵
訴訟代理人 趙學斌律師
被 告 陳羚溱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SCDM-113-交附民-199-202408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