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本祥
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法
扶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漏未將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列入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PCDM-113-易-997-20240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