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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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東隆 相 對 人 謝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55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320萬元 (債券代號:A02103),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 院111年度裁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552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並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565號假處分執行在 案。茲因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且聲請人已撤銷假處分裁 定確定在案(113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復已撤回上開假 處分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74號)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 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 關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確已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並撤 回假處分執行程序確定在案,足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又 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經受上開催告通知後,迄今 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 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臺北地方法院回函 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依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08-02

TCDV-113-司聲-1062-202408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許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06-04

TCDV-113-司促-15619-20240604-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1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翊晴即侑晴企業社 相 對 人 蔡侑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陸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8,101,000 元,到期日113年3月3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06-03

TCDV-113-司票-5119-202406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0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阮氏秋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 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 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 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 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 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6日核貸10萬元整予 相對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 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 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另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 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 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 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 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 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 ,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 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四)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3年3月6日止,聲請 人於113年5月17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限期繳款,迄 今仍未依約繳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 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勞工紓困線上成立契約暨貸款借款 約定書、帳務查詢、催繳通知信函(掛號)、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3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33元 阮氏秋姮 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5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13533元 阮氏秋姮 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5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13533元 阮氏秋姮 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2024-06-03

TCDV-113-司促-15305-202406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計息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06-03

TCDV-113-司促-15278-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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