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森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7,484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
廖蕙琳即廖芳君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
人廖戴圓花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5,812,264元
1/15=387,4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190元,然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不足2,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被繼承人廖戴圓花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1,696.04㎡ 全 2,883,268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10㎡ 1/8 317,353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05㎡ 1/8 317,276 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07㎡ 1/8 317,307 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05㎡ 1/8 317,276 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98.15㎡ 1/8 149,679 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6㎡ 1/8 279,319 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5㎡ 1/8 279,304 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5㎡ 1/8 279,304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3㎡ 1/8 279,273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1.46㎡ 1/8 276,727 12 房屋 雲林縣○○鄉○○村○○路0巷00號 全 25,9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3 存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44,903 14 存款 二崙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 45,375 合 計 5,812,264 分 割 方 式 被告廖本森、廖淕熙、廖淑颦、廖淑慧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 被告廖光偉、廖雅嬋及被代位人廖蕙琳即廖芳君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各十五分之一
ULDV-113-補-368-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