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06-06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196-20240606-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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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張語蓁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黃桂香 林棕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萬41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