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08-29
案號
CLEV-113-壢簡-1385-20240829-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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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黃名駿 被 告 彰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立址在彰化縣彰化市,而本件車禍發生地 點為苗栗縣○○鄉○道0號130公里8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及個資卷),均非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