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08-28

案號

CTDV-113-司促-11078-202408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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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謝俊彥 債 務 人 黃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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