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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聲請人李靜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法院發現之前於113年6月7日作出的裁定中,關於債權人受償金額的計算表格存在明顯錯誤。因此,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將原裁定中的附表內容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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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靜華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 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0,059 16.38% 4,200 38,94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349 8.81% 2,260 20,94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8,818 7.9% 2,027 18,78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835,417 49.93% 12,804 118,705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20,008 9.16% 2,348 21,777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22,863 0.4% 103 95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1,138 7.42% 1,902 17,640 合計 5,678,652 100% 25,644 237,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