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06-07

案號

CYDM-113-朴簡-92-20240607-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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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士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112年2月1 1日前」應更正為「111年12月7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將其所申辦之電信門號SIM卡交付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得以使用其所交付之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申辦數個電信門號轉手 他人供作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之橫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更使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致告訴人難以向詐欺正犯求償,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即自白認罪,然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被告之素行(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詐欺集團利用被告所提供之2門號後遂行詐騙,詐騙對象為1人,詐得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9525元;尚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提供門號而取得對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依刑事 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證據欄及附表) : 一、犯罪事實:   乙○○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作為申請註冊會員帳號 、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11日前某時,在高雄巿某處,將其於111年12月7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甲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乙門號)SIM卡各1張,交予顏國智(另簽分偵辦)使用。嗣顏國智取得甲、乙等門號後,即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以李佳真、任紫彤(2人另由警方移送各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名義,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數位帳戶,並以甲、乙等門號作為收受驗證碼之手機號碼,以完成註冊程序。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2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品妍」向甲○○謊稱:可代為申辦貸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條碼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費用,該等繳費款項則轉存至附表所示用戶姓名申辦之數位帳戶用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再將購得之虛擬貨幣轉出至其他電子支付地址,致警方難以追查。嗣經甲○○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遭詐騙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條碼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費用之事實。 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及簡訊等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影本。 附表所示之數位帳戶申辦資料、交易紀錄。 3 查詢單、門號申請書影本。 甲、乙等門號係被告申辦之事實。 4 附表所示之數位帳戶註冊資料。 附表所示之數位帳戶係以甲、乙等門號作為收受簡訊驗證碼之手機號碼的事實。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回函。 三、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第二段條碼 用戶姓名 手機號碼 1 112年2月11日13時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1C9ZHV6E201 李佳真 甲門號 2 112年2月11日13時5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1C9ZHV6E301 李佳真 甲門號 3 112年2月11日13時8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9,975元 030211C9ZHV6E401 李佳真 甲門號 4 112年2月13日13時58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GW01 任紫彤 乙門號 5 112年2月13日14時4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GX01 任紫彤 乙門號 6 112年2月13日14時8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GY01 任紫彤 乙門號 7 112年2月13日14時12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GZ01 任紫彤 乙門號 8 112年2月13日14時18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H001 任紫彤 乙門號 9 112年2月13日14時22分許 統一超商通山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H201 任紫彤 乙門號 10 112年2月13日15時17分許 統一超商藍鵲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H501 任紫彤 乙門號 11 112年2月13日15時21分許 統一超商藍鵲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H601 任紫彤 乙門號 12 112年2月13日15時25分許 統一超商藍鵲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HA01 任紫彤 乙門號 13 112年2月13日15時28分許 統一超商藍鵲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HB01 任紫彤 乙門號 14 112年2月13日15時31分許 統一超商藍鵲門巿 19,975元 030213C9ZHV6HC01 任紫彤 乙門號 15 112年2月14日14時18分許 統一超商科雅門巿 19,975元 030214C9ZHV6J501 李佳真 甲門號 16 112年2月14日14時22分許 統一超商科雅門巿 19,975元 030214C9ZHV6J601 李佳真 甲門號 17 112年2月14日14時25分許 統一超商科雅門巿 19,975元 030214C9ZHV6J701 李佳真 甲門號 18 112年2月14日14時28分許 統一超商科雅門巿 19,975元 030214C9ZHV6J801 李佳真 甲門號 19 112年2月14日14時31分許 統一超商科雅門巿 19,975元 030214C9ZHV6J901 李佳真 甲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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