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03

案號

FYEV-113-豐補-447-20240603-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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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邱莀皔與劉玉清提起交通意外侵權賠償訴訟,但忘記繳納裁判費。法院裁定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後5日內補繳1,880元。如果逾期不繳,法院將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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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莀皔、劉玉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3,793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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