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6-28

案號

KSDM-113-附民-535-202406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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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陳雪娥 被 告 楊卓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乃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或不另為無罪諭知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楊卓英所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1號竊盜案件,關 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竊取原告陳雪娥之包包(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郵局提款卡、富邦信用卡各1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與該等部分相關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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