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LTEV-113-羅簡-112-20240603-1
摘要
這是一起關於「分配表異議」的民事案件。原告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陳金標。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案件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因此裁定要重新召開言詞辯論。這份裁定是在2024年6月3日作出的,並且規定當事人不能對這個裁定提出抗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熙
林紫彤
被 告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