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03

案號

LTEV-113-羅簡-112-20240603-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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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關於「分配表異議」的民事案件。原告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陳金標。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案件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因此裁定要重新召開言詞辯論。這份裁定是在2024年6月3日作出的,並且規定當事人不能對這個裁定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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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熙 林紫彤 被 告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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