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08-20
案號
NTDM-112-原附民-18-2024082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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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允信 被 告 高孟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孟謙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洗錢 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張允信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