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08-07
案號
NTDM-113-交易-175-2024080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FIAN HUSAM DAOUD ALADRAH(中文名:蘇裴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