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NTDV-113-家補-95-20240627-1
摘要
這是一則關於程序補正的法院裁定。聲請人張嫻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辭任輔助人,但忘記繳納1,000元的聲請費。法官黃立昌裁定,要求張嫻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補繳費用。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補繳,法院就會依法駁回她的聲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張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
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