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06-05

案號

PCDV-112-婚-697-202406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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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6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身分證編號記載「Z00000 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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