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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由唐明良代表)向李惠芯(又名李惠雯)追討欠款。法院命令李惠芯需支付兩筆款項,總計約三萬零八百元,並加上從民國104年開始計算的利息。如果李惠芯在收到通知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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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惠芯即李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