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04

案號

PCDV-113-司促-14935-202406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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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李義祥追討欠款。法院命令李義祥必須償還本金107,078元,以及從2010年4月23日起算的利息。利息是針對其中101,682元的部分,按年息9.99%計算到還清為止。此外,李義祥還需支付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李義祥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張命令去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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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李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柒拾捌 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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