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17
案號
PCDV-113-司促-16160-202406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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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向羅婕云發出支付命令,要求她償還12萬5724元及相關利息。銀行還要求羅婕云支付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羅婕云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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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羅婕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 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