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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林正明追討欠款。法院命令林正明必須支付總計約23萬3946元的新臺幣。這筆錢包含本金、從2010年到2015年按年息20%計算的利息,以及之後按年息15%計算的利息。此外,林正明還需支付1200元的違約金和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林正明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良京實業就可以拿著這張命令去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扣押林正明的財產來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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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林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玖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