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6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24098-20240826-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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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9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 法定代理人 程毅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裴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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