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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藍麗香清償信用卡欠款。法院裁定藍麗香應償還新臺幣66,983元,並支付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的利息。此外,藍麗香還需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若藍麗香在收到命令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銀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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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藍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藍麗香於民國102年02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