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06-06
案號
PTDM-113-原易-36-20240606-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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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辰昇(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原簡字第23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29 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2月16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4月3日死亡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5日屏檢錦張113偵緝8字第1139006367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8號 被 告 潘辰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辰昇因對其子女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 民國110年8月12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3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核發日起2年),命令潘辰昇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8週(含戒酒教育6週),每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劃,潘辰昇並已知悉上述保護令內容。嗣屏東縣政府依上述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多次通知潘辰昇至指定之處所參加處遇課程,惟潘辰昇均未依規定之時間前往接受處遇課程(從未參加),因而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上述保護令。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辰昇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有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3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屏東縣政府112年8月25日屏府授衛心字第11233005000號函(被告經屏東縣政府多次通知,均未依規定至處遇機構完成處遇計畫,因而將被告移由警方偵辦)、如附表所示之屏東縣政府函文、潘辰昇家庭暴力加害人個案匯總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家庭暴力加害人查訪表4份等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確實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其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察官 蔡榮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