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14
案號
PTDV-113-司促-5263-202406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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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主要是為了追討信用卡欠款。債務人陳郁熙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但截至民國113年5月5日,還有31,916元沒有還清。這筆錢包含消費款、利息和其他費用。法院命令陳郁熙必須還清這筆錢,另外還要支付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陳郁熙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張命令去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扣款或拍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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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郁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郁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05日止累計31,916元正未給付,其中29,944元為消費款;1,072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4元 陳郁熙 自民國113年5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