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28
案號
PTDV-113-司促-7325-202408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麗卿、張錫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3.662%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 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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