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08-15

案號

PTDV-113-司促-7592-202408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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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景名 上列聲請人與張桂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 幣9200,000元,...」是否係誤載?請求標的是否為「新臺幣920,0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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