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19

Case number

PTDV-113-司促-7798-20240819-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劉宜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89,730元及其利息、滯納金、 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債權人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權人,且未有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金20,652元之違約金、本金37 ,704元之違約金、滯納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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