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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張閣宏追討欠款。法院裁定張閣宏需償還本金39,432元,以及部分金額的利息。利息是從113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6%計算到還清為止。此外,張閣宏還需支付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張閣宏在收到通知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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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張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432元,及其中新臺幣38,0 9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