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30

案號

PTDV-113-司拍-164-2024083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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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聲請人李易臻與相對人陳賢源之間有關於拍賣抵押物的爭議。法院指出,李易臻需要補正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法院規定,他必須在收到這份裁定的7天內完成繳費。如果逾期沒有補正,法院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這份裁定是依據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關於費用徵收的規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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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李易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賢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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