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01

案號

PTEV-113-屏小-320-20240801-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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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則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原告吳鈺棠對被告黃克倫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認為案件在管轄權上還有疑問,因此決定重新安排一次言詞辯論。辯論時間定在113年8月1日下午2時20分,地點在屏東簡易庭。法院要求兩造當事人必須自行到場,不會另外發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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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吳鈺棠 被 告 黃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之管轄權尚有疑義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 於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調查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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