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EV-113-屏小-320-20240801-1
摘要
這是一則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原告吳鈺棠對被告黃克倫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認為案件在管轄權上還有疑問,因此決定重新安排一次言詞辯論。辯論時間定在113年8月1日下午2時20分,地點在屏東簡易庭。法院要求兩造當事人必須自行到場,不會另外發送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吳鈺棠
被 告 黃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之管轄權尚有疑義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
於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調查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