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08-27

案號

SCDM-113-交附民-199-2024082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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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夏翎淵 訴訟代理人 趙學斌律師 被 告 陳羚溱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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