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08-28
案號
SCDV-113-補-923-202408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羅富雄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宥綸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壹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