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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王祺清償欠款。法院裁定王祺需支付新臺幣106,448元,並加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此外,王祺還需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果王祺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台灣大哥大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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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44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