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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相對人陳俊諺簽發的一張本票沒有完全付款。這張本票是在2022年10月簽發的,總金額是117萬1800元,到期日是2024年3月。法院查核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強制執行陳俊諺還欠的82萬8872元本金。此外,法院也裁定陳俊諺要支付從2024年3月3日開始計算的利息,利率是每年16%。陳俊諺還需要負擔1000元的聲請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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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8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171,800元,其中之新臺幣828,872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71,8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828,87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