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08-26
案號
SLDV-113-救-60-20240826-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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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聰富 代 理 人 郭登富律師 相 對 人 吳韋德 法定代理人 廖羿婷 代 理 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 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