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08-30

案號

SLEM-113-士簡-677-20240830-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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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正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正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量微無 法析離秤重)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 年12 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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