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08-15
案號
SLEV-107-士簡-655-20240815-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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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原 告 陳金燕 訴訟代理人 郝文全 被 告 陳兩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市○里區○○○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里區○○○0號」;主文欄第1項關於「 新北市○○區○○○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0號」; 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二第4行中段關於「新北市○○區○○○0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