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08-28

案號

STEV-113-店事聲-38-20240828-1

字號

店事聲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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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事聲字第38號 聲明異議人 凌欽禹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間聲明異議事件,聲 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 司促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4項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明異議 人繳納,茲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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