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05

案號

TCDV-113-司促-15821-202406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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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由黎小彤代表)向周于新追討欠款。法院命令周于新必須償還新臺幣19萬5368元,並支付從113年1月5日起算、年利率16%的利息。此外,周于新還需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周于新對這個債務有異議,必須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若他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這張命令去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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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2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周于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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