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08-22
案號
TCDV-113-司促-24474-202408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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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74號 債 權 人 林威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其駿即林崴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利率為何?㈢提出債務人借款2萬元、1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