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簡-860-2024112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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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子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建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 8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168元(計算式:312,168 元-152,000元=160,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2,160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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