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06-20
案號
TNHM-113-聲保-547-202406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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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東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東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4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