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13

案號

TPDV-113-司催-1264-20240813-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葉玉皎因為遺失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裁定准許對持有這些股票的人進行公示催告。葉玉皎需要在裁定送達後20天內,確認股票資訊無誤並申請在法院網站上公告。持有這些股票的人,必須在公告開始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權利並交出股票。如果沒有人申報,法院將宣告這些股票無效。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葉玉皎(即葉宋鳳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69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