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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13
案號
TPDV-113-司執-112106-202406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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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106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JULIET RENOPAL MIRAVELLES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JULIET RENOPAL MIRAVEL LES之薪資債權,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所載,其工作地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